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
| 时间:2010-03-11 18:33:10 来源: 作者: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泸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泸县卫生局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县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泸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泸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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