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乙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有效防控乙脑疫情,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以确保疫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迅速控制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泸县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县乙脑疫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县卫生局成立县乙脑防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周 宏 副组长:谢家贵、龙维平、罗伟 成 员:艾松涛、张国兰、万绪远、薛 颖、沈尚英、王 彬、龙 阳、张朝枭、杨志勇、李东霞、王堂均 领导组下设六个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 组 长:周 宏 副组长:谢家贵 成 员:薛 颖、张朝枭、杨志勇、李东霞、王堂均 2、疫情防控小组 组 长:谢家贵 成 员:薛颖、杨志勇、王 兵、余 军、游光富、廖泽华、曾 勇、戴志富、秦志辉、张 彬、余光才、 3、医疗救治指导小组 组 长:龙维平 成 员:王 彬、龙 阳、李东霞、刘文才、徐光凤、 吕友权、黄文才、严晓明、颜 容、刘锡文 4、监督检查小组 组 长:罗 伟 成 员:张朝枭、钟心禄、熊正伟、谭周良 5、新闻宣传与健康教育小组 组 长:艾松涛 成 员:曹文文、艾如江、郑晓华、钟心禄、胡 莉 6、后勤物资保障小组 组 长:万绪远 成 员:张国兰、沈尚英、郑小红、秦志辉、何正清 各镇(中心)卫生院及县属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乙脑防治工作机构。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乙脑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畜牧、民政、宣传、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实施乙脑疫情应急处理。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卫生系统乙脑防治工作,制定乙脑防治措施,负责指挥县内乙脑疫情的现场处置,对各镇乙脑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乙脑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救治、隔离,病区、疫点和疫区的消毒等工作。 4、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二)综合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县相关各部门交流信息、会议组织、信息沟通、后勤保障等综合协调工作。 2、承担本县乙脑防治工作技术指导组日常工作和领导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疫情防控小组职责 1、负责县内乙脑疫情的流调,同时指导消毒工作; 2、对县内乙脑疫情进行监测; 3、负责对各镇卫生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 4、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并提供政府决策; 5、网上信息收集、下载、分发; 6、负责疫情快报、疫情工作简报; 7、负责疫情的现场处置; 8、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9、按要求上报本小组工作情况到领导组。 (四)医疗救治指导小组职责 1、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处理;并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病例和诊治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及时报领导组,以便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局; 2、督促乙脑收治医院(县人民医院)做好乙脑病例的医疗救治准备,组织乙脑病例的救治工作; 3、指导、培训医护人员; 4、并将上述工作(特别是新病例和疑难病例会诊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领导组,以便上报,指导镇采取疫情控制措施; 5、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五)监督检查小组职责 1、对县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3、及时上报监督执法情况到领导组。 (六)宣传健康教育小组职责 1、乙脑防治知识的宣传和编发宣传材料; 2、卫生系统防治工作音像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并与媒体联系播放; 3、配合宣传、新闻部门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工作; 4、乙脑防治的宣传引导和新闻稿件审验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七)后勤物资保障小组职责 1、负责乙脑防治物品的计划、购置、调配、发放、资金的计划,报告和划拨; 2、落实物品贮备与管理; 3、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4、将各类物资及物品的贮存分发资料等及时报领导组。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 第五条 疫情监测 按照《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辖区内乙脑病例的主动监测与搜索,必要时尚须开展社区主动监测,及时采集急性期、恢复期血清和脑脊液,交县疾控中心送上级机构检测,为明确诊断提供依据。 第六条 疫情报告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组织会诊、核实和确认,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报告。 各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寄出。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病例确诊、排除或死亡后,应于24小时内报出订正报告或死亡报告。各类医疗机构还应负责乙脑病例出院、转诊或死亡等转归情况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乙脑病例转归的核实。 如发现在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时,必须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第四章 疫情处置 第七条 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及时防控乙脑疫情。 第八条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一)个案调查 各镇防保站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对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开展个案调查,详细填写病例个案调查表,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疫苗接种史等。 (二)密切接触者调查 各镇防保站要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调查,并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至最长潜伏期21天,医学观察内容为体温及有无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三)标本采集 医疗机构发现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按要求采集、保存病人脑脊液、血液标本。 第九条 疫点周围开展灭蚊,具体灭蚊方法见《泸县流行性乙型脑炎防控技术方案(试行)》。 第十条 加强疫情的主动搜索与监测 出现病例的镇,应落实镇村医生加强疫情的主动搜索与监测,尤其发现高热伴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患者,及时组织传染科或内科医生进行排查,详细询问患者近期外出史、既往预防接种史,不能排除乙脑者要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进行进一步排查。 第十一条 积极救治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为降低患者的死亡率,减少后遗症,各镇医疗机构发现的乙脑病人或高热伴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转至县人民医院救治,严禁延误救治时间。 县人民医院指定为我县收治乙脑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要作好各类物资储备,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并做好医护人员防护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乙脑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媒介控制 (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清除蚊虫孳生和栖息环境,填平坑洼、死水塘、定期疏通沟渠、保持排水通畅,稻田放养鱼类,是防止蚊虫孳生的有效措施。 (二)化学防治 1、难以消除的积水可采用化学防治运用杀虫剂。 2、对疫区的暴发流行处理:在划定流行区的范围内进行室内外全面空间喷雾和滞留喷洒处理,在第一次处理后7-10天应进行重复处理一次,然后根据病情和媒介密度监测资料,确定继续全面处理或转为局部处理,猪是乙脑的重要传染源,在疫区应重点对饲养猪、牛、鸡、鸭等畜厩及周围环境进行全面的滞留喷洒灭蚊。 3、个人防护:使用药物浸泡蚊帐,防止蚊虫叮咬,可采用驱避剂、蚊香、电热灭蚊器等防蚊措施。 第十三条 保护易感人群:如有必要,对发病较高的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乙脑疫苗预防接种,并做好儿童针对乙脑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 第十四条 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一)隔离病人 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的措施,发现传染源或疑似传染源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救治降低死亡率。 (二)动物宿主管理 搞好牲畜喂养场所的环境卫生,消灭蚊虫,对重点牲畜猪进行疫苗预防注射,有利于降低幼猪的带病毒率,控制人群乙脑流行。 第十五条 健康教育 根据各地实际,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组织卫生人员到重点疫区开展乙型脑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好个人防护、使用蚊帐、驱避剂、蚊香等防止或减少蚊虫叮咬,出现发热,头痛等及时到医院就诊,增强防病意识,预防和减少乙脑的发生及流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物资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乙脑防治的药物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质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应急储备物资应包括:应急药品、灭蚊药品、设备及器材、诊断试剂,以及其他与应急处理和救治有关的器材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对本单位职工的乙脑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培训。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乙脑防控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县人民医院、各中心卫生院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立预备队,并对队员进行业务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第七章 预案的制定和更新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各镇(中心)卫生院,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组织制定乙脑疫情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卫生 乙脑△ 应急处理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各镇人民政府,市卫生局。 泸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8月6日印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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