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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0-03-11 19:17:16  来源:  作者:

附件:泸县卫发〔2009〕233号 

 

 

 

 

 泸县卫发〔20092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县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20098月中旬,泸县卫生局会同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医疗机构联合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科学、合理使用,保证正常医疗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单位负责人、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通过学习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意识。

二、建立和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要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管理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决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三、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各医疗机构必须坚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药品库、药房周转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并固定在墙上或地板上,实行双人双锁,存放房间应安装铁门、铁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至少配备铁皮柜(或铁皮抽屉),进行固定,并双人双锁,同时实行基数管理,存放不超过1日的药品用量。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对患者使用后不足一支或整单位剂量剩余部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二人以上进行监督销毁并签字。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案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

四、加强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开具、调配管理。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对疏于管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要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出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异常情况,要立即核实上报,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犯罪问题,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六、及时报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信息。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医疗机构,于每季度最末一个月的25-30日将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购、使用情况如实分别报送泸县卫生局、泸县公安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泸县卫生局医政股

电话:8181377     邮箱:lxwsoo1@126.com

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电话:8195336      邮箱:luxianjindu@sinna.com

泸县食药监局药械股

电话:8181524     邮箱:lzlxyju@yahoo.com.cn

 

 

 

泸县卫生局     泸县公安局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题词:卫生  药品  管理  通知

抄送:县禁毒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

泸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91014日印

(共印70份)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购使用情况报送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药品名称

进购企业名称

数量

生产批号

已使用数量

销毁数量

剩余数量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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