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泸县卫生局
五、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泸县卫生局
六、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向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七、审批(许可)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载)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县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站、(厂、校)医务室等由县卫生局审批。
八、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下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下载);
3、选址报告(范本下载)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人员资质(下载)(个体及村卫生站负责人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行医资质,申请设置医疗美容机构者,还需先获取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
5、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6、提供满足投资总额要求的银行资信证明下载。
九、申请表格:
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或从泸县卫生信息网(http://www.lxws.gov.cn/)下载,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承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在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上签署”同意”,不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上签署“同意”;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文书
承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的,给予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将相关全力以“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在拟申办的地点设置医疗机构。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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